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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纠纷律师网讲解医疗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2023-04-24 15:14:14

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违反医疗卫生规范或专业技术标准,导致患者损失健康或生命的事件。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疗人员之间因医疗服务质量、收费、医患关系等问题所产生的争议和矛盾。

二者的联系在于,医疗事故可以成为医疗纠纷的起因,医疗纠纷也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如果涉及医疗事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赔偿。

区别在于,医疗事故属于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是在医疗过程中直接导致患者受损失的行为;而医疗纠纷涉及医患双方的利益,可能与医疗技术无关。此外,医疗事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处理,而医疗纠纷则需要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

 

医疗事故等级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痪,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三)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四)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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